Qinpu Renming DaiBiao DaHui Zhi
青 浦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志
  总 述  
Zong 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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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1949年解放至1954年5年间的青浦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时期是一个过渡阶段。从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到2003年,选举产生青浦县第一至五届和第七至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青浦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人民公社)、镇第一至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这历时半个多世纪里,青浦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过了过渡阶段、正式创建、曲折发展、严重破坏、重新恢复和逐步完善的历程。

(一)

   1949年5月14日青浦解放。17日青浦县人民政府(简称县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建立了青浦人民自己的政权。当时,由于还不具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解放区城市中组织各界代表会议的指示》,县人民政府于1949年10月10~13日召开青浦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后改称为青浦县第一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简称县一届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0年4月14~17日县一届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根据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经大会作出决议,决定设立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这是在特定条件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带有过渡的性质,它既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建立,也为政治协商会议地方组织的建立,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主要是审查县人民政府一个阶段的工作及今后任务的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代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与通过预决算,通过为推进政府贯彻当前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决议等。1949年10月至1954年6月,青浦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历一届,历时近5年,共召开代表会议9次,至1954年7月召开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简称县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时,共召开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会议37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讨论有关宣传土地改革、动员抗美援朝、开展“三反”和“五反”斗争、举办城乡物资交流、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改善劳资关系、加强卫生防疫、开展普选工作及讨论召开下次代表会议等重大事项的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决定。为协助县人民政府恢复、发展经济,完成各项重大任务,显示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民主性和权威性。

(二)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于1953年召开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为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了法律依据。1953年下半年,江苏省开展了解放后第一次普选,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乡、镇人大代表);1954年春,各乡、镇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并选举产生青浦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县人大代表)。1954年7月,青浦县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54年7月至1966年6月,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经历第一至五届,共举行会议13次,审议议题43项。

   1954年7月至1956年12月,县一届人大各次会议讨论、决定贯彻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开展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节约运动,执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江苏省第一届人大代表等重大事项。代表在大会上提出议案170件,对青浦的建设、改造和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1956年12月至1966年6月,青浦县经历了第二至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其各次会议分别讨论、决定要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任务,开展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合作社、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增产节约运动,“千方百计、想尽一切办法,争取农业大丰收”,贯彻中共中央60条,各行各业要贯彻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方针,积极支援农业生产,深入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江苏省第二届、上海市第四、五届人大代表等重大事项。会议还讨论、审议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县人民委员会的财政预算和决算。在这期间,代表在历次会议上认真审议各项议题,共提出议案1930件。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的破坏。1966年3~6月,按照《选举法》选举产生的乡(人民公社)、镇第六届人大代表,仅参加乡(人民公社)、镇六届人大一次会议。而后因“文化大革命”的全面展开,县、乡(人民公社)、镇人大代表停止一切活动,未能履行代表职务。1967年1月,上海掀起了“一月风暴”夺权逆流,全盘否定原有合法的地方政权机关,3月19日,建立“青浦县革命委员会筹备处”。1968年3月25日,成立“青浦县革命委员会”。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乡(人民公社)、镇没有召开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978年8月30日,在研究召开县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时,根据市革命委员会指示,“文革”期间作一届计,即县第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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