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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与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

20001128日青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更好地协调工作,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与“一府两院”研究,建立下列工作联系制度。

  一、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都应坚持按照宪法和法律程序办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每年召开l2次,互相沟通情况,研究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区大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一府两院”的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三、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议、决定,可事先分别与“一府两院”通气,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认真研究并执行,应将实施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要对有关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督促检查,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四、区人民政府对全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采取重大政策措施时,事先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征询意见,必要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一般应按照年初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商定的议题进行,如需变动,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议题通知“一府两院”,认真做好准备;“一府两院”的书面汇报材料应在常委会会议前七天报送常委会办公室,以便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事先阅读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负责人应到会并作报告,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六、区人大常委会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各方面工作的意见,经过综合分析,向“一府两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一府两院”应认真研究处理,对重要事项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七、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检查工作时,“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应作好准备,如实介绍情况、陪同视察。对代表在视察、检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研究处理。

  八、“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对区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或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一般应在批办后的两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如代表所提问题情况复杂,在限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有关归口负责机关报告,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并需告知提书面意见的代表。书面答复意见应抄告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信访件,凡属“一府两院”职责范围内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别转交“一府两院”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来信来访者并抄送人大办公室。

  九、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工作计划、干部任免、工作简报等资料文件,应分别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一府两院”及政府所属部门重要的决定、工作计划、统计报表、调查报告及情况简报等文件资料也应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请“一府两院”或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列席。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区人民政府举行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应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也可通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也可请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十一、区人大常委会不定期召开“一府两院”及其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一府两院”每年应至少一次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进行座谈,通报工作,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与“一府两院”所属部门要加强对口联系,互通信息,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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