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0年11月28日青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也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问题、决定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举行会议时,可以视议题需要,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活动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草案;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提出办理方案,组织调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对“一府两院”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
(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八)对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讨论“一府两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或决定任免的事项,听取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的任免;
(十二)听取和讨论工作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的视察、调查情况的汇报和初步审议意见;
(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讨论和研究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重要的来信来访,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并听取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四)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检查组织实施情况;讨论有关缺额代表的补选和罢免代表等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十五)听取“一府两院”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的专题工作汇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向常务委员会汇报;
(十六)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七)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指导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八)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听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九)讨论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主席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讨论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开会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在主任会议举行的前两天,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一般应将会议文件一并送达。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重要的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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