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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浦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志
 第六编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和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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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及人大主席

  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时还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根据上述规定,1987年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针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工作无人负责的状况,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大要求青浦率先在全市进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试点。全县24个乡镇中,有21个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主席团常务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从大会主席团成员中推荐产生,一般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主席团常务主席负责组织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等工作。1988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本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强本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进一步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一、本市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常务主席1人,负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二、常务主席必须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并按法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三、乡、镇人大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1988年4月,全县乡、镇在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然后采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举手表决通过的方式,产生主席团常务主席。使常务主席产生的方式从试点时在主席团成员中推荐产生发展到代表大会表决产生。到1990年4月,全县24个乡、镇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选举产生新一届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全部有乡、镇党委党群书记兼任。每个乡还配备人大工作人员,有兼职的,也有专职的,在组织上保证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本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决定》,1988年5月24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了《青浦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工作职责(试行)》。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主要工作,从那时起,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制度的不断完善,工作的内容和活动方式也不断丰富和多样化。主要有:一、召集主席团成员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及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和工作报告;审查财政预算、经济计划等政府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及议程草案等。二、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发挥代表作用。一般是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乡、镇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采取集中与分散、专题与综合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调查、视察等活动;组织代表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每年7、8月间,乡、镇人大以举行全体代表会议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听取乡、镇人民政府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打算的汇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人大代表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代表的议案和书面意见;组织代表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使人大代表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增强人大代表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负责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接待办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依法办理人大代表补选和罢免的具体事务,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1995年12月29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指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根据市人大的规定,1996年4月,全县20个镇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镇人民代表大会兼职主席17人,专职副主席19人。1999年1月,全县20个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选举产生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主席7人,兼职主席13人;专职副主席14人。2002年1月全区12个镇第十五届(或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选举产生镇人大专职主席9人,兼职主席3人;专职副主席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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