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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浦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志
 第六编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和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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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公社、镇人代会

  1958年8月3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定》,要求全国各地将农业合作社转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9月1~15日,青浦县以赵屯乡、朱家角乡(镇)为试点,成立人民公社。至9月22日,全县336个农业合作社合并建成16个人民公社。同年1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青浦县由江苏省划归上海市管辖。
  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既是生产管理机构,又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由于宪法对乡级政权的规定没有修改,因此,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就是乡人民委员会。1959年,各人民公社都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大会代表和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1960~1966年,各乡(人民公社)、镇经历第四至六届人民代表大会。1960年各乡(人民公社)、镇召开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审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县第四届人大代表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1963年,各乡(人民公社)、镇召开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审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县第五届人大代表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1966年上半年,乡(人民公社)、镇召开了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乡(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1968年,各乡(人民公社)、镇成立革命委员会。1975年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改变了1954年宪法关于乡级政权组织形式的规定。
  1978~1983年,人民公社、镇人大经历第七、八两届。1978年宪法规定:“人民公社、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按照宪法规定,根据市农委部署,全县各人民公社和镇于1978年9~10月举行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审查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人民公社和镇的革命委员会组成人员。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1980年12月,各人民公社、镇,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先后举行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人民公社和镇的革命委员会,分别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选举产生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决定(选举)镇长、副镇长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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