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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编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和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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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乡、镇九届人大代表选举 

  乡、镇第九届人大代表选举是与县第八届人大代表选举同步进行的,是按1983年10月27日,县委批转县选举委员会《关于下届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简称《选举工作计划》)执行的。县《选举工作计划》依据市人大制订的《关于本市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简称《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对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代表的选举、工作机构、工作步骤等问题作了规定。
  县《选举工作计划》,要求各乡、镇建立选举委员会,一般由9~13人组成,负责本区域内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选举的日常工作。并规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乡、镇人大代表的名额,《选举工作计划》指出:按市《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人口不足1万的,选代表35人至75人;人口超过1万不足3万的,选代表75人至105人;人口超过3万的,选代表105人至135人”之规定,各乡、镇可按此规定确定代表名额,并报选举委员会备案。提出了人大代表要有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要特别注意男与女、党和非党以及中青年的比例。党员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65%,妇女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5%,中青年代表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
  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强调了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总名额,一般不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选代表总数的15%,从法律上保障选民的提名权利。
  对选民资格的审查,市《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对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准于行使选举权利的都作出了规定(详见第二编第一章第八节),使更多的人享有选举权利。
  全县24个乡镇,共有438083人,18周岁以上293008人,选民292609人,占18周岁以上人口的99.86%。依法剥夺选举权的没有,暂停行使选举权利的81人。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290246人,占选民总数的99.19%。
  经各乡镇按规定确定的全县应选乡、镇人大代表为2402人,全县1389个选区选民共提出乡、镇人大代表的初步候选人12904人,为应选代表的5.37倍。最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3948人,比应选代表多64.4%,至1983年3月24日共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代表2372人,缺额30人。当选代表中,中共党员1251人,占代表总数的52.7%;妇女711人,占代表总数的30%;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209人,占代表总数的50.9%;工人134人,占代表总数的5.6%,农民1690人,占代表总数的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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