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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编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和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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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乡、镇一届人大代表选举

  1953年7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草案)》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选代表15人至20人;人口在二千至四千者,选代表20人至35人;人口在四千至六千者,选代表35人至45人;人口超过六千者,选代表可超过45人,但最多不得超过50人”。县选举委员会发文要求各乡根据上述精神,提出代表名额,报县选举委员会核批。从1953年8月上旬开始,县选举委员会陆续对各乡选举委员会上报的选区划分及代表名额逐一进行批复。每个乡的代表名额一般在30~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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