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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编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和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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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

  1954年宪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1953~1966年间,青浦县选举产生乡(人民公社)、镇第一至六届人大代表(尚未见乡镇第四届人大代表选举资料)。“文化大革命”期间,乡(人民公社)、镇都没有选举人大代表。1975年宪法将乡改为人民公社。1982年宪法将人民公社改为乡,恢复乡人民代表大会,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3年。乡(人民公社)、镇人大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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