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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浦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志
 第五编 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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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作委员会设立

  1982年3月2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4个专业组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讨论、决定本县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了有效地行使上述职权,在讨论、决定前就一些专业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情况和资料。因此,根据青浦县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县人大常委会下设立政法、财经、科教文卫、基本建设4个专业组,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的专业性机构,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提出意见和建议。1984年5月24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设立政法、生产、财政贸易、教科文卫、基本建设、人事6个专业组的决定,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兼职)。1986年4月21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市政建设、人事5个专门委员会。同时对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政法、生产、财政贸易、教科文卫、基本建设、人事6个专业组予以撤销。各专门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87年5月8日,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市政建设、人事5个工作委员会,实质上是将“专门委员会”改名为“工作委员会”。1998年4月15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定:原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原市政建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撤销原人事工作委员会,建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2001年11月19日,根据青浦区委关于青浦区区级机构设置与调整的通知精神,原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调整为人事工作委员会和代表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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