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县十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政法方面 财政经济方面 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一、政法方面
作出政法方面决议、决定2项。
1991年5月24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县司法局局长钱忠淦作的《关于本县开展第一个五年普法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有关情况说明的汇报》,通过《关于本县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议称,青浦县第一个五年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县人民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了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推动县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实施,保证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1)从1991年开始,在青浦县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2)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3)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青少年。(4)学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相结合的原则。(5)全县各级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实施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6)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对此决议和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要加强监督和领导,保证决议和规划的贯彻执行。
1991年9月26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徐汉明的《关于我县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和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汇报,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特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原则,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并应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2)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实施。(3)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当充分发挥骨干作用。(4)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6)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7)以反盗窃斗争为突破口,促进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8)要建立和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经常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二、财政经济方面
作出财政经济方面决定4项。
1991年1月29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本县1990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决定批准青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追加集体企业周转金支出的报告,同意对1990年财政预算作部分变更,增加集体企业周转金支出600万元。
1991年9月26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县财政局局长朱英俊作的《关于1991年1~7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半年追加财政支出预算的汇报》,审议青浦县人民政府的《关于追加下半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通过《关于批准本县1991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决定批准青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追加下半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同意对1991年财政预算作部分变更,增加支出预算总额550万元。
1992年9月24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本县1992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决定批准青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追加下半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同意对1992年财政预算作部分变更,增加支出预算总额800万元。
1992年11月30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的《关于要求核减1992年度财政收入指标的报告》,通过《青浦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核减本县1992年度县财政收入指标的决定》。决定批准青浦县人民政府的报告,同意核减财政收入指标450万元,调整后的1992年县级财政收入指标为23600万元。
三、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作出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决定13项。其中,关于常委会机构建设2项,关于人事任免2项,关于选举工作1项,关于召开县人代会8项。
1990年5月25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五个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市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和人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同时确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
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其中决定了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
1992年3月18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接受戴群华同志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1992年10月12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接受沈善良辞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决定》。
1992年10月12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青浦县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立青浦县选举委员会。县选举委员会由16人组成,并通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常委会第七次、第十四次、第二十一次、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通过关于召开县十届人大二次、县十届人大三次、县十届人大四次、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4项。
常委会第八次、第十五次、第二十二次、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通过县十届人大二次、县十届人大三次、县十届人大四次、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