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县九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政法方面 财政经济方面 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一、政法方面
作出政法方面决议1项。
1987年8月28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潘浚生的关于《青浦县贯彻实施〈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意见》,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决议》。决议同意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意见。要求全县各机关、人民团体、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各界人士,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学习《条例》,并抓紧建立各级青少年保护委员会,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对于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及时地依法处理。
二、财政经济方面
作出财政经济方面决议、决定5项。
1987年8月28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县财政局副局长朱英俊作的《关于我县财政预算执行和调整情况的报告》,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本县1987年财政预算支出的决议》。决议同意动用当年分成资金200万元,增加预算支出,调整后的预算总支出为4980万元。
1988年9月23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青浦县人民政府的《关于追加1988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青浦县1988年财政预算的决定》。决定同意追加预算支出378万元,调整后1988年度预算支出为5649万元。
1989年1月20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青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追加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通过《关于同意调整1988年财政预算的决定》。决定同意县人民政府关于追加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增加预算支出136万元,调整后县筹总支出预算为5785万元。
1989年7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青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增加财政支出预算专款用于支农周转金的报告》,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增加财政支出预算的决定》。决定同意增加支农周转金支出预算700万元。
1989年9月27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县财政局局长高乾根作的《关于1989年1~8月财政预算的执行和下半年调整预算的情况报告》,审议《青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的报告》,通过《关于同意再次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的决定》。决定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提请,按照市政府规定列入压缩范围的支出相抵后,再次增加1989年度财政预算支出391万元,调整后预算总支出为8379万元。
三、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作出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的决定12项,其中,关于常委会机构建设1项,关于人事任免3项,关于乡镇人大工作1项,关于选举工作1项,关于召开县人代会6项。
1987年5月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五个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市政建设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明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任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电话通知“县武装部划归地方后,武装部长不能兼任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精神,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周宗仪提出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同意周宗仪同志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1989年7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沈善隆县公安局局长职务的决定》,沈善隆因有严重经济问题,决定撤销其青浦县公安局局长职务。同时,会议又通过《关于任命沈永根同志职务的决定》,决定任命沈永根为青浦县公安局局长。
1988年5月24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青浦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工作职责(试行)》的决定。
1989年9月29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青浦县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常委会第六次、第十三次、第二十二次会议先后通过召开县九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和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3项。
常委会第七次、第十四次、第二十三次会议先后通过县九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和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