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县七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政法方面 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 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一、政法方面
作出政法方面决议2项。
1982年5月12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步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县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1983年1月13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议》。决议中,要求“本县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居民委员会以及其它基层组织,都要把学习、宣传、遵守和维护新宪法作为自己的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新宪法,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县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风气。任何组织和公民都要同一切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号召“全县人民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新宪法,热情宣传新宪法,自觉遵守新宪法,坚决维护新宪法,在党的十二大和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及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的指引下,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奋斗”。
二、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
作出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决议1项。
1983年2月28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钱秋云的《关于本县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情况汇报》,并通过了《关于本县进一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中提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制订义务植树的规划。要运用各种形式的宣传,不断提高干部、群众对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动员全县人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运动,要大力发展育苗基地,切实加强专业苗圃,积极开展群众育苗。要加强养护管理,健全责任制,建立和健全检查制度和奖惩办法,巩固绿化成果。”决议最后号召全县人民人人动手,年年植树,坚持不懈。
三、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作出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决定4项。
1982年3月2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青浦县人大常委会下设四个专业组,即政法组、财经组、科教文卫组和基本建设组,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的专业性机构。
常委会第六次、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县七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日期的决定。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