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制度建设
县七届 县八届 县九届 县十届 县十一届 区一届
一、县七届
1981年12月24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从建立人民代表小组、举行座谈会、组织视察工作、组织专业研究、接待来访、通信联系、认真处理代表的议案等方面作了规定。其中,(1)人民代表小组的建立,规定以社、镇、局和县级机关为单位,把所在各选区的县人大代表组成若干个小组(每小组人数为十人左右),民主产生组长一人或正副组长各一人。代表小组定期开展活动。(2)组织视察工作,规定视察方法可以是集中进行,也可以是分散进行。(3)接待来访,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定期亲自接待县人大代表来访。还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学习、视察和举行座谈等活动时,可邀请在青浦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二、县八届
1984年5月19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同时,决定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即停止执行。新《暂行办法》从建立代表小组、举行代表座谈会、组织代表视察、接待代表来访、通信联系、认真处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1)建立代表小组,规定以乡、镇为单位。每小组民主产生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2)组织代表视察,规定视察方法以小型、专题、就地为主。(3)接待代表来访,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每周星期二定期接待县人大代表来访。还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在青浦县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县人大代表学习、视察和举行座谈等活动时,可邀请在青浦县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三、县九届
1987年5月8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制度》。
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青浦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从建立代表小组、召开代表座谈会、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研究、接待代表来访、走访代表、通信联系、认真处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首次提出走访代表,即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根据情况走访县人大代表,征求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邀请县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即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有关政府和“两院”的议题时,可以邀请各乡、镇县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列席。
1987年8月28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的暂行规定》,对人事任免的范围、程序、手续和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1988年2月9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试行办法》。
1988年5月24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工作职责(试行)》,进一步加强了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1989年7月25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常委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质询、发言和表决”等,作出了适合青浦县实际的具体规定。这是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
1989年12月5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其中明确: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县十届
1991年8月30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县十一届
1993年11月12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5年1月9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的暂行办法》。同时,原《青浦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试行办法》即行终止。
1996年1月31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青浦县人大常委会加强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制度》。其中规定“建立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互相沟通情况,研究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1997年1月30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规定(修改稿)》后,决定提交县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1997年3月20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原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的暂行规定》,并更名为《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六、区一届
2000年11月28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正《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为《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通过《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通过《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正《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规定》,并更名为《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规定》;通过《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通过《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的试行办法》;通过《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通过《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2年7月29日,为了加强青浦区本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浦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结合青浦区实际,从预算的编制、预算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的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的审计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2003年3月17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青浦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市民旁听办法》。办法中作出:区二届人大一次会议设12个市民旁听席;市民旁听大会的部分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旁听人员名单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