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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编 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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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构设置

  县七届  县八届  县九届  县十届  县十一届  县十二届  区一届


  一、县七届

  1981年9月县七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设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982年3月2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县人大常委会政法、财经、科教文卫、基本建设四个专业组,并通过这四个专业组组成人员名单,各组组长分别由一名常委会副主任兼任。
     

  二、县八届
  1984年5月19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政法、生产、财政贸易、教科文卫、基本建设、人事六个专业组,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兼职),并通过六个专业组组成人员的名单。该届常委会各专业组组长不再由常委会正、副主任兼职。同时,决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通过组成人员名单,由常委会副主任康裕敏兼任主任委员。
  1986年4月21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市政建设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并通过五个专门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名单。同时,决定县八届人大常委会原设的政法组、生产组、财政贸易组、教科文卫组、基本建设组、人事组予以撤销。
    

  三、县九届
  1987年5月8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市政建设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五个工作委员会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并通过上述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
    

  四、县十届
  1990年5月25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市政建设工作委员会和人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并通过上述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同时,还决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通过相应组成人员名单。
    

  五、县十一届
  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承沿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但1993年5月10日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对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了重新任命。
    

  六、县十二届
  1998年4月15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报县人大机构改革方案,并根据《上海市各级人大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一)原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原市政建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二)撤销原人事工作委员会,建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名单。同时,还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1998年4月7日,根据青委办(98)第14号文,青浦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设秘书科、综合科、信访科三个职能科室。
    

  七、区一届
  2000年1月24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共3人。
  2000年3月22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决定》。决定设立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作为常委会办事机构,设立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工作机构。并通过了相应名单。
  2000年6月13日,根据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青编办(2000)13号文,青浦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设综合秘书科、信访接待科、行政管理科三个职能科室。
  2001年11月19日,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委发(2001)第145号文,区人大常委会原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机构撤销,其组成人员职务自行免除。同时,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中增设人事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中增设代表工作室。
  2002年3月26日,根据青委办(2002)第33号文,青浦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下设的三个职能科室改设为秘书科、综合科、信访科、行政科四个职能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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