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市十届人大代表选举
1992年8月17~2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各区、县应选名额,农村按人口每5万人选代表1人,市区和城镇人口每1.3万人选代表1人。据此,市人大常委会确定青浦县应选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7人,其中由市委、市大口党委提名选举产生的代表4人,县提名选举产生的代表13人。
1992年10月14~20日,中共青浦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县各乡镇、局、部、委、办党政领导干部,各人民团体,青浦县的市九届人大代表和县十届人大代表以及部分非中共人士,进行了民主协商,提名推荐市十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共收到推荐表123张,推荐人选252人。在此基础上,县委组织考核后,并确定了青浦县提名推荐的市十届人大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初步名单13人。再根据市农村党委意见,县委再次作了研究,对个别人选进行了调整后,经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核同意作为市十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同时,将市委、市大口党委提名推荐的4名市十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共17名人选,一并建议青浦县人民代表大会按法定程序进行选举。
1993年1月11~13日,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四次会议期间,代表在酝酿、协商市十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有30人,加上市、县组织提名的代表候选人17人,共计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47人。根据选举办法“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规定,“本次选举的差额数为4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为21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多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时,可以采用圈划的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12日下午,全体代表对47名代表候选人经过充分酝酿后,以代表团为单位,采用圈划的办法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最后主席团按得到代表赞成数的名次排列,确定了21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993年1月13日,县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市十届人大代表17人。其中市委、市大口党委提名的4人,青浦县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的12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