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市八届人大代表选举
1982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正的《关于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指出,按照《选举法》第十一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市决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市区为1万人,郊区为3万人。按照上述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分配给青浦县市八届人大代表名额为15人。代表组成的具体要求是:市提名3人,县属产生12人。在县产生的12名代表中,要求工人2人,农民6人,知识分子1人,干部2人,爱国人士1人;非党代表5人;妇女代表4人。按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五分之一”的规定,为此,青浦县应推荐代表候选人18人。
1983年3月21日、26日,中共青浦县委先后召开党员骨干和县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会议,对出席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建议名单,进行了充分的酝酿、协商;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还分别召开了党外人士座谈会,听取意见。
1983年3月26~31日,县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学习、讨论了《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和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若干意见》。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由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共同协商联合推荐和县人大代表推荐两种形式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24个代表团共提出代表候选人28人,其中:经市委同意的18名(包括3名差额在内)代表候选人各代表团都有提名,另外还提名10名候选人(4个代表团提到1人,2个代表团提到1人,1个代表团提到8人)。对代表候选人经过两上两上提名、酝酿、协商,然后经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讨论确定18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再交代表酝酿讨论。3月30日下午,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