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县五届人大代表选举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于1963年2月26日发出关于1963年选举工作的文件。青浦县人民委员会于3月26日经十六次会议通过县1963年选举委员会名单,并报市人民委员会。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于4月4日县人民委员会公布青浦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并确定在徐泾公社迮庵大队进行试点。
1963年3月27日,县人民政府将《青浦县1963年选举工作打算》报送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市选举委员会。
《青浦县1963年选举工作打算》指出: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人口超过20万的选县代表200~350名(当时全县人口32.9万人),因此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仍保持300名。但鉴于近二年来,公社(镇)区划有所调整,因此,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则按公社(镇)人口比例,在总名额内相应调整。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界别比例基本上仍按第四届的比例不变,并注意选拔一批在政治上、工作上表现好,对社会主义建设有贡献的各条战线上的先进、模范人物。并要求在五月份开好乡镇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委员会和出席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县23个乡(公社)、镇(1962年调整为21个人民公社、2个镇),通过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共选举产生县第五届人大代表300人。其中共产党员151人,占代表总数的50.33%,共青团员23人,占代表总数的7.7%,民主人士52人,占代表总数的17.33%,非党群众74人,占代表总数的24.7%;妇女代表70人,占代表总数的23.33%;代表中连任的有204人,占代表总数的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