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青浦县(区)自1954年6月至2003年3月近50年间,共选举产生县第一至五届和第七至十二届人大代表,区第二届人大代表,江苏省第一至二届人大代表,上海市第四至五届和第七至十二届人大代表。
50年间,中国的选举制度经历建立、遭受破坏和逐步完善的过程。1954~1966年间,青浦县的历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都是在江苏省和上海市选举委员会指导下,按照1953年《选举法》的规定进行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选举制度遭到破坏,没有选举人大代表。1977年11月,青浦县应选的上海市第七届人大代表,是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的决定,由县革命委员会召开干部会议选举产生的。1979年12月补选市七届人大代表,也是召开县革命委员会扩大会议进行补选产生的。1979年7月,全国人大重新制订的《选举法》,对中国的选举制度进行重要改革。从1980年起,上海市郊区各县人大代表,由原来的间接选举,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民或者代表有3人以上附议(1986年改为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新的《选举法》还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1986年改为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青浦历届县(区)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都依法建立县(区)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与指导县(区)、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县(区)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委员会主席或主任一职,1980年前由县长或副县长担任,1983年以后由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负责人组成。